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胡*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刑初字第0012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胡*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871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被告人杨某某等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林*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某某、苏某某、王**、文某某、欧*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兰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某某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罗某某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樊**、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