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兰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份前后,被告人兰*甲经其朋友朱*(另案处理)介绍在合肥市四里河附近加入名为“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后于2011年初转移至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凤梅家园继续发展。被告人兰*甲加入该传销组织后被安排为李某庚(已判决)的直接下线,兰*甲加入后发展了杨*(已判决)、涂凤合(另案处理)和王*乙作为自己的直接下线,并通过该三人又间接发展了涂某乙、李*、宋*、杨*、兰*乙(均已判决)等人。上述人员加入后均直接发展自己的下线,并通过自己的直接下线又间接发展下线。

被告人兰*甲加入该传销组织后以“连锁经营”、“资本运作”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股份”的形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同时对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进行组织、领导,组织运行实行“五级三进制”,根据投资数额和发展人员的数量,将参加者从低到高分为五个等级,即“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

被告人兰*甲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此外,参与该传销组织的部分人员于2014年1月6日在安徽省人民政府门口聚众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广东*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传销人员关系图,情况说明,兰*乙提供的黑色笔记本复印件,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王*、郑*、曹*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兰*甲的供述和辩解等。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兰*甲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进行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兰*甲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自愿认罪。但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事实有异议,其发展的下线人员没有达到120人,且其在2012年年底就回家了,没有参与后面的事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三四月份,被告人兰*甲经其朋友朱*介绍来到合肥市四里河附近一小区加入名为“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2011年春节后,被告人兰*甲被安排转移至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凤梅家园继续发展。被告人兰*甲加入该传销组织后被安排为李*的直接下线,后其发展了杨*、涂凤合和王*乙作为自己的直接下线,并通过该三人又间接发展了涂某乙、李*、宋*、杨*、兰*乙等人。前述人员加入后均直接发展自己的下线,并通过自己的直接下线又间接发展下线。

该传销组织打着“连锁经营”、“资本运作”的幌子,要求加入该组织的人员必须购买“股份”以获得加入资格,规定加入者以3800元购买第一份“股份”,其中500元是纪念品的费用,随后购买的份额每份以3300元计算,并建议加入人员最佳的投资方式是直接以69800元购买21份,同时每人最多可发展三名直接下线。通过层层发展,不断骗取新加入人员购买虚拟的份额,呈金字塔式不断扩展,从而建立起上下多层级体系,由上线人员对下线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累计达到一定份额后便逐级晋升,级别越高获利越多。该组织内部实行“五级三晋制”,根据投资数额和发展人员的数量,将参加传销人员从低到高共分为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参与者购买1-2份“股份”则可获得实习业务员身份,参与者及其下线累计购买3-9份产品则可获得组长身份,累计购买10-64份产品则可获得主任身份,累计购买65-599份产品则可获得经理身份,累计购买产品达600份以上则可获得老总身份。

该传销组织规定不同的等级及职务,其职责权限也有所不同。其中,老总负责综合管理好自己所有直接和间接下线人员的学习、能力培训和发展、团队的自律以及团队发展事务等方面的情况。经理负责协助老总管理相应团队所有下线人员的学习、能力培训、生活、自律等某一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一般担任相应的总管职务。被告人兰某甲的层级在该组织中属于总裁级的老总级别,对该传销组织承担综合管理协调职责。

被告人兰*甲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有杨*、王*、涂凤合、宋*、涂某乙、兰*乙、李*、杨*等计120人以上,并且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10万元以上。

另查,参与该传销组织的部分人员在发现传销组织的真实情况后,于2014年1月6日在安徽省人民政府门口闹访,并声称让政府帮助讨回被骗钱款,从而造成了公共交通堵塞、现场秩序十分混乱的严重后果。

2015年4月17日,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库充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兰*甲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扣押了现金人民币30072元。被告人兰*甲被临时羁押于广东省中山市看守所,2015年4月24日由长丰县公安局转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兰*乙提供的黑色笔记本复印件,证实了兰*乙在担任申购总管期间在该笔记本上记载的自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参与传销的人员姓名、参与时间、推荐人姓名、购买的份额以及所缴纳的金额,同时被告人兰*甲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传销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事实。

2、杨*、兰*乙银行卡明细,证实了二人在加入传销组织期间银行卡里大量资金的往来情况和其二人在传销组织中资金申购和财务方面起到管理的作用。

3、长丰县公安局制作的传销组织结构图,证实了该传销组织内部人员的上下线层级关系以及发展人员数量达120人以上等情况。

4、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兰*的年龄及住址等自然情况。

5、归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兰*甲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

6、广东*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兰*甲于2015年4月17日至4月23日被临时羁押于该看守所的事实。

7、长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兰*甲处扣押了现金人民币30072元的事实。

8、长丰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了该案中相关材料复印件系复印于朱*、杨*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卷宗的事实。

9、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刑初字第0012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该传销组织中朱*、杨*、宋*、李*、李*、杨*、兰*乙均已被判处刑罚,且朱*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69万元以上的事实。

10、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刑初字第0021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该传销组织中朱*、李*、涂某乙均已被判处刑罚,且朱*、李*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被告人朱*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75万元以上;被告人李*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60万元以上的事实。

11、证人刘*、朱*、郑*、朱*、杨*、黄*、李*甲、汝*、汝*、李*乙等人的证言,证实了该传销组织以“连锁经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加入该组织的人员通过购买“股份”获得加入资格,规定以3800元购买第一份“股份”,其中500元是纪念品的费用,随后购买的份额每份以3300元计算,并建议最佳的投资方式是直接以69800元购买21份,同时每人最多可发展三名直接下线。该组织内部实行“五级三晋制”,根据投资数额和发展人员的数量,将参加传销人员从低到高共分为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参与者购买1-2份“股份”则可获得实习业务员身份,参与者及其下线累计购买3-9份产品则可获得组长身份,累计购买10-64份产品则可获得主任身份,累计购买65-599份产品则可获得经理身份,累计购买产品达600份以上则可获得老总身份。上述证人均属于李*己团队,李*己的直接上线是涂*,涂*的直接上线是涂*,涂*的间接上线有兰*,兰*的直接上线是李*庚,李*庚的直接上线是朱*,朱*的直接上线是朱*,且朱*、朱*、李*庚、兰*、涂*、涂*、李*己等均为老总及其以上级别。以及各自在发现被骗后参与了2014年1月6日在安徽省人民政府门口闹访的事实。

12、证人王*、郑*、刘*、刘*、陈*、陈*、陈*、吴*、杨*、贾*、李*、付*、郑*、涂某甲等人的证言,证实了该传销打着“连锁经营”、“资本运作”的幌子,要求加入该组织的人员通过购买“股份”获得加入资格,规定以3800元购买第一份“股份”,其中500元是纪念品的费用,随后购买的份额每份以3300元计算,并建议最佳的投资方式是直接以69800元购买21份,同时每人最多可发展三名直接下线。该组织内部实行“五级三晋制”,根据投资数额和发展人员的数量,将参加传销人员从低到高共分为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参与者购买1-2份“股份”则可获得实习业务员身份,参与者及其下线累计购买3-9份产品则可获得组长身份,累计购买10-64份产品则可获得主任身份,累计购买65-599份产品则可获得经理身份,累计购买产品达600份以上则可获得老总身份。同时,该传销组织规定不同的等级及职务,其职责权限也有所不同,老总和经理都有相应的分工。另外,其共同的最高级别的上线有老总兰*甲、李*、朱*、朱*等,且兰*甲在该传销组织中属于总裁级的老总级别,对该传销组织的财务管理等方面承担协调管理职责的事实。

13、证人李*、吴*、韩*、孙*、贾*、廖*、王*等人的证言,证实了各自所知道的该传销组织内部的管理模式和发展方式,各自的上下线人员情况,购买的股份份额以及缴纳的金额。另外,各自均属于兰*甲团队,兰*甲的直接上线是李*,李*的直接上线朱*,朱*的直接上线是朱*,且朱*、朱*、李*、兰*甲均为老总及其以上级别。以及各自在发现被骗后参与了2014年1月6日在安徽省人民政府门口闹访的事实。

14、证人简*、丁*、曹*、万*、姚*、朱*、李*、乔*、蔡*、王*等人的证言,证实了各自所知道的该传销组织内部管理模式和发展方式,各自的上下线人员情况,购买的股份份额以及缴纳的金额。以及各自在发现被骗后参与了2014年1月6日在安徽省人民政府门口闹访的事实。

15、证人郑*的证言,证实了其是2012年5月份经其三嫂王*甲介绍来长丰*业区参加“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其直接上线是刘*,并发展了老公刘*和表弟简*两个直接下线,其在传销组织中属经理级别。另外,其认识传销组织中上级老总级别的有朱*、朱*、李*、兰*甲、涂某乙等,并且兰*甲是总裁级别的老总,其当时加入时的钱都交给她了的事实。

16、证人朱*的证言,证实了其于2010年下半年经叔叔朱*介绍在广西南宁市加入传销组织,2010年12月被转移至安徽省合肥市四里河附近的紫兰园小区继续发展。其直接上线是朱*,发展了直接下线陈*、余**、李*,李*发展了兰*甲、靖*、董*,兰*甲又发展了杨*和另外两条线。其在该传销组织中属于老总级别,且负责管理下面发展的老总,平时主要把下面的人员报上来的账核对一下,然后给下线人员发工资的事实。

17、证人杨*的证言,证实了其于2011年4月份经其母亲兰*介绍来到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参加“1040”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来后不久,李*和母亲兰*就带着其去其他传销点交流学习“连锁经营”。其上线是其母亲兰*,下线发展了陈*、宋*、杨*三人,担任过申购总管,后升级为老总级别。另外,李*发展了兰*、靖*和董*三个直接下线,李*的直接上线是朱*,朱*的直接上线是朱*。兰*发展了其和涂凤合、王*乙三个直接下线,涂凤合发展了兰*乙、涂*、涂*甲三个直接下线,涂*发展了直接下线涂倩,涂倩发展了直接下线涂*乙,涂*乙发展了直接下线李*己。同时朱*、李*、兰*、涂*乙都是老总级别。并且每个月底兰*乙要把所有新加入传销人员的资料和收集的银行小票交给朱*或者李*,一般都是他们在合肥开好宾馆,然后电话通知具体的地点和时间的事实。

18、证人李*己的证言,证实了其于2010年六七月份经涂*乙的介绍来长丰*业区参加“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其上线是涂*乙,下线发展了王*、杨*、李*,并于2012年12月份升级到老总级别。另外,涂*乙的直接上线是涂倩,涂倩的直接上线是涂*,涂*的直接上线是兰*,兰*的直接上线是涂凤合,涂凤合的直接上线是兰*甲,兰*甲的直接上线是李*庚,李*庚的直接上线是朱*,朱*的直接上线是朱*。

19、证人宋*的证言,证实了其于2011年三四月份年来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参加“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其直接上线是杨*,杨*的直接上线是兰*甲,兰*甲的直接上线是李*,李*的直接上线是朱某丁。同时证实传销组织内部是分为五级三晋制,每个人可以直接发展三个下线,最低级别是业务员,最高级别是老总级别,比老总级别低一级的是经理级别。另外,其下线直接发展了兰*、杨*、杜*,且该三人均为经理级别,其在该传销组织中属老总级别。

20、证人兰*乙的证言,证实了其于2011年8月份经其姨娘兰*甲的介绍来长丰*业区参加“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不久后,其姨娘兰*甲就带着其去双凤工业区凤梅家园其他传销点里听课,学习“连锁经营”。其上线是父亲涂凤合,下线发展了涂晓君和习*,并于2012年8月份被老总兰*甲提升为申购总管,在该传销组织中属经理级别,主要负责财务工作和新加入传销人员考核工作,其在每个月的最后一天会将申购单交到指定的地方,地点不固定,有时在路边有时在宾馆。另外,其于2012年8月份开始做申购总管后,在其提供的一个黑色笔记本上记载了发展的每一个传销人员的申购明细,包括加入日期、姓名、推荐人、申购份额、缴款金额、直接经理、直接老总等情况,同时2012年8月份之前的申购明细是其从之前的申购总管杨*那里抄过来的,以便学习办理申购,最后在笔记本的后面还有申购台词,是对新加入传销人员办理申购时进行考核提问的问题的事实。

21、证人杨*的证言,证实了其于2012年七八月份来长丰*业区参加“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其上线是李*,下线发展了杨*,担任过自律总管,但时间较短,在传销组织中属经理级别。另外,在传销组织中,李*庚是朱某丁的直接下线,且发展了兰*甲、董*、靖*三个直接下线,兰*甲发展了杨*、涂凤合等直接下线,且兰*甲在传销组织是总裁级别的老总。另外,其上线李*的直接上线是涂某乙,涂某乙还发展了王*和一个不知道名字的另外两个直接下线,涂某乙的上线是涂倩,且在传销组织中属老总级别的事实。

22、证人李*的证言,证实了其于2010年夏天经其表哥朱*介绍来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加入传销组织的,2011年7月份升为老总级别。其直接上线是朱*,朱*的直接是朱*,其自己发展了董*、兰*甲、靖*三个直接下线,兰*甲发展了杨*和涂凤合以及另外一个其不知道名字的三个直接下线,且兰*甲在该传销组织中属于老总级别。另外,2013年下半年,朱*对其说兰*甲现在发展的很好,已经看不起其了,并且也不服从其的管理,便让其去南昌发展。后其就带着董*这条线的人员去江西南昌发展,后在董*升为老总级别后就离开南昌回河南老家了的事实。

23、证人涂某乙的证言,交代了其于2012年6月份经其堂叔涂凤合和兰*介绍来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加入传销组织,后来不久,兰*甲带着其参观所谓的“连锁经营”生意,其听得很心动,后就交钱加入了。其直接上线是其二姐涂倩,并发展了李*、王*、还有一个名字其记不清的人三个直接下线,且均属于兰*甲团队。另外,兰*甲在该传销组织中属于老总级别的事实。

24、被告人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交代了其于2010年三四月份经其朋友朱*介绍来到合肥市四里河附近一个小区加入了名为“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2011年春节过完年后,其转移至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凤*家园小区继续从事传销活动。2011年10月份左右其升级到老总级别后,就搬到合肥市西二环附近的一个小区,当时是朱*丁租的房子,里面住着其和朱*丁、李*三人,后来朱*丁和李*先后搬走了。该传销组织内部实行“五级三晋制”,分为五个等级,级别从低到高依次是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就是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来赚钱,发展来的人交钱最低要交3800元,最多可以交69800元。另外,其直接上线为李*,后其发展了杨*、涂凤合和王*乙三人作为自己的直接下线,杨*、涂凤合和王*乙三人又发展了各自的下线,并且其发展的直接和间接下线时其都能获得相应的提成,并且其共计获得了10万以上提成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甲加入传销组织并根据传销组织的要求以“连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股份”,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兰*甲在传销组织中属老总级别,层级在三级以上,且在传销组织中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数在120人以上,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兰*甲作为老总级别,对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在财务管理等方面承担综合管理、协调等职责,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并且参与该传销组织的部分人员为了索回被骗钱财在安徽省人民政府门口闹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甲的行为属情节严重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兰*甲归案后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兰*甲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加,起组织、领导作用,属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兰*甲发展的人数和金额,已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于2012年年底回家并完全脱离该传销组织,故对被告人兰*甲关于其发展的下线人员没有达到120人,且其在2012年年底就回家了,没有参与后面的事情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兰*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兰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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