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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报吕a强迫交易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犯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以来,被告人吕a与吕b(已判决)等人结伙,多次在本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888号吴*配城内及周边地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低价收购商户的废机油,对不配合的商户随意殴打:

1、2012年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吕a为强行低价收购废机油,经吕b指使,纠集他人威胁被害人刘*、王a。

2、2012年8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吕a为强行收购被害人刘b的废机油,经吕b指使,纠集他人用棍棒殴打被害人刘b。经鉴定,造成被害人刘b轻微伤后果。

2012年12月5日,被告人吕a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王*、刘b的陈述,证人翟a的证言,同案犯吕b的供述,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吕a的供述、辩解及其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结伙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进行交易,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吕a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3年1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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