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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庆诉潘荣强迫交易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黄*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163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潘*、黄*犯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和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黄*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原审被告人潘*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支付超额费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依据两名原审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所裁量的刑罚,量刑适当。上诉人黄*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

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16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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