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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强迫交易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4)1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舅生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舅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6月,被告人岳*以频繁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赌博活动、扰乱棋牌室正常经营相威胁,强迫本区多名棋牌室经营人以每条人民币14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利群牌卷烟。现已查明的部分分述如下:

1、2014年5月至6月,被告人岳*通过上述方法,在本区某路某弄某号棋牌室内先后4次强迫董某某购入卷烟共计38条。

2、2014年6月,被告人岳*通过上述方法,在本区某路某号棋牌室内强迫蒋某某购入卷烟3条。

3、2014年6月,被告人岳*通过上述方法,在本区某路某号棋牌室内先后2次强迫江*购入卷烟共计8条。

本院查明

被告人岳*被抓获归案后,对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岳*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岳*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岳*系累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某某、蒋某某、江*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沈*的证言,报警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工作情况、赃证物品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回执及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以威胁手段、先后多次强迫多人购买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经查,被告人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岳舅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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