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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德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了(2011)连刑初字第0019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司*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张*出庭履行职务,被提请减刑的罪犯司*超,证人杨*、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以罪犯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本院对罪犯司*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监狱记功2次。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能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司*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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