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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俢付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枞刑初字第00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修付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方修付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以(2010)宜刑终字第0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31日经安徽省*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主刑期自2009年7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丁*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指派民警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方修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方犯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该犯2013年减刑以来的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

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检察监督意见:通过对法庭审理全程的监督,法庭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对方犯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2013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在从事服装加工劳动中,服从民警分工,积极肯干,能够较好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其表现受到监区民警的一致好评。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2次的奖励。2014年11月27日、2015年5月9日该犯亲属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计40000元。

2014年11月24日枞阳县民政局书面证明该犯家庭非常贫困,其母是社区的低保户,并附低保证(复印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生效法律文书、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劳动成绩考核表、思想汇报、缴纳罚金收据、证明、低保证(复印件)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方*付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方*付自2013年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执行了部分财产刑,但尚有大部分财产刑未执行及赃款未退;其虽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并提供与证明内容相关联的低保证(复印件)印证,然而贫困证明所载情况与该犯在狱内消费状况有出入,故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仍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条第一、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方*付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主刑期自2009年7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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