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福州好又多*限公司、温州立*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好又多*限公司、温州立*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福州好又多*限公司、温州立*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