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福州美*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有限公司、福州华*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福州美*械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有限公司、福州华*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福州美*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福州美*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华*限公司、福州华*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10元,减半收取3755元,由原告卢*、福州美*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