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群*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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