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荣*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