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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袁**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袁*因与刘*、肖*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民法院(2009)洪*三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肖*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里程,袁*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袁*自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停止使用与专利号ZL02290314.3,名称为U型槽加工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相同和相似的被控侵权设备生产U型槽,如违反规定仍继续使用,则每使用一日,罚款五千元,并按照原审判决追究其侵权责任。

二、刘*、肖*以四万元价格收购袁*五台被控侵权设备。于签收本调解书之第三日,袁*向刘*、肖*移交五台被控侵权设备。刘*、肖*自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到袁*指定帐号。

三、刘*、肖*自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不再追究袁*的侵权责任,双方之间的纠纷处理以本协议为准,双方达成协议后自此再无其他纠葛。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共计6200元,由刘*、肖*,袁*各承担3100元。

以上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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