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九江市*责任公司、被告九*程有限公司、被告郭*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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