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奥**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调解,原告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由广东奥*有限公司承担9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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