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调解,原告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由广东奥*有限公司承担9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西省**有限公司与萍乡市**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工公司与江西中**软基分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袁**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九江市**责任公司与郭**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州**有限公司与徐**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常州思**有限公司与济南杏**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东营旭日**责任公司、中国石油**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某某某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某某某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乔**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