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鑫*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三鑫*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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