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兴*限公司、广东*限公司与被告郑*、佛山*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兴*限公司、广东*限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佛山*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有限公司、广东*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兴*限公司、广东*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佛山*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已减半)由原告广*有限公司、广东*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