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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莆田市**纸品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南丰福利纸品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0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南丰福利纸品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对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南丰福利纸品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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