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限公司与被告陈*、福建省*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福建省*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福建省*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已减半)由原告广东*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