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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限公司诉被告卢**、大冶市**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限公司诉被告卢*、大冶市*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限公司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大冶市*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卢*、大冶市*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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