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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与张家敢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7年7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2007年9月17日,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国家*委员会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证实了其对原告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国家*委员会受理,并以此为由请求本院中止审理本案。2007年11月21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及其代理人肖*、刘*,被告游*及其代理人游玉历、黄*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专利侵权纠纷,而原告的涉案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是否符合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性条件取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在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结论作出之前,有必要中止本案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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