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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合金厂与黄**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湘诉株洲*合金厂、曾*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7年6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2007年7月12日,被告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国家*委员会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证实了其对原告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国家*委员会受理,并以此为由请求本院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涉案专利是否符合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性条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作出之前,有必要中止本案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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