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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机新型产品制造厂与欧**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东安县农机新型产品制造厂与被告欧*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欧*对本案所涉ZL200430062074.5的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本院于2007年6月13日中止了本案审理。2008年10月6日,原告湖南省东安县农机新型产品制造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欧*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东安县农机新型产品制造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省东安县农机新型产品制造厂撤回对被告欧*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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