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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叶**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因与被上诉人卢*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6月29日,上诉人叶*与被上诉人卢*经平等协商,就本案与(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1号案两案纠纷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叶*于签订本协议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于十天内销毁用于制作侵权产品的主壳体、底板、接币筒、漏斗的模具。2.叶*于签订本协议后十天内向卢*一次性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12万元。3.卢*不再就本两案纠纷向叶*追究任何法律责任。4.本两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叶*负担。卢*已预缴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1020元,由叶*在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时一并径付卢*。5.本协议自叶*销毁用于制作侵权产品的主壳体、底板、接币筒、漏斗的模具并付清经济损失赔偿款后即生效。2007年7月11日,双方当事人向本院寄来《协议生效确认函》,确认该和解协议已生效,上诉人叶*并以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叶*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上诉人叶*负担,本院清退二审案件受理费2755元给上诉人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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