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居*有限公司、湖南*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居*有限公司、湖南*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居*有限公司、湖南*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