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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谢**(宏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谢*(宏)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谢*(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院于2006年7月7日裁定中止审理。2008年3月21日,原告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谢*(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谢*(宏)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157元,减半收取3578.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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