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吴*、诸暨*品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诸暨*品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院于2007年7月23日裁定中止审理。原告王*于200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诸暨*品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吴*、诸暨*品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证据保全费30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