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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盛公司诉天**公司等专利侵权案部分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委托代理人罗*,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龙田乡新和村1组14号,系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知识产权小组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代为起诉、参加开庭、参与调解、有权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领法律文书、代为上诉。

被告天海欧康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A区8F-B。

法定代表人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家港*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扬舍镇乘杨路8号。

法定代表人沈*,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洲市公司,住所地:株洲市人民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杨*,公司总经理。

被告*草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12号

被告*草公司商洛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州市北街西段4号。

被告*草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中段路北三号。

本院于2008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市*有限公司、杜*诉被告天海欧康科*有限公司、张家港*责任公司、湖南省*市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市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泉州市*有限公司、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泉州市*有限公司、杜*撤回对被告湖*洲市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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