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委托代理人罗*,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龙田乡新和村1组14号,系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知识产权小组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代为起诉、参加开庭、参与调解、有权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领法律文书、代为上诉。
被告天海欧康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A区8F-B。
法定代表人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家港*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扬舍镇乘杨路8号。
法定代表人沈*,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洲市公司,住所地:株洲市人民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杨*,公司总经理。
被告*草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12号
被告*草公司商洛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州市北街西段4号。
被告*草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中段路北三号。
本院于2008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市*有限公司、杜*诉被告天海欧康科*有限公司、张家港*责任公司、湖南省*市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市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泉州市*有限公司、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泉州市*有限公司、杜*撤回对被告湖*洲市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