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安方与被告长*备有限公司、玉环县*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元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备有限公司、玉环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长*备有限公司、玉环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胡五一与长沙市**易有限公司、鲁**专利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岳阳**公司诉被告益丰药**限公司、益丰药**限公司长沙店、湖北**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湖南则专利**限公司与被告湖**有限公司、湖南**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胡五一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因与被告长**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天公司)、金华**具厂(以下简称万德工具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林**,林**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迪**有限公司与广州**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诸暨**品厂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快乐购物有**公司与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泉**盛公司诉天**公司等专利侵权案部分撤诉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