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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有限公司与胡**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安方与被告长*备有限公司、玉环县*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元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备有限公司、玉环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长*备有限公司、玉环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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