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品有限公司因与东莞*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东*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07年7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91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东莞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10元减半收取为10005元,由上诉人东*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