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首*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首*限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首*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О一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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