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与被告左*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娄*于2009年3月13日以本案诉争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申请撤回对左*的诉讼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娄*撤回对被告左*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娄*承担。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