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成*限公司、四川省绵*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成都*限公司、四川省绵*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限公司、四川省绵*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成都*限公司、四川省绵*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2.47元,减半收取1036.24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