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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一刚诉绵阳堂**限公司汽车修理厂等专利侵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邵一刚与被告绵阳堂*限公司汽车修理厂、绵阳堂*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邵一刚撤回对绵阳堂*限公司汽车修理厂、绵阳堂*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800元由邵一刚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7363元退还给邵一刚。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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