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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纸有限公司诉都江堰**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眉山市*纸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眉山市*纸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都江*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都江堰*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眉山市*纸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眉山市*纸有限公司撤回对都江堰*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眉山市*纸有限公司撤回对都江堰*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眉山市*纸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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