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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王**(系什邡市东亚家具厂业主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廖*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08)成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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