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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四川**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06)成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上诉人*有限公司中止本案审理的理由成立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于2007年6月12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08年6月2日,上诉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恢复审理申请书》。本院于2008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徐*的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7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79元,由四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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