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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王**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廖*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08)成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委托代理人田*、梁*,廖*委托代理人蒋*、向*到庭参加诉讼。后廖*将其委托代理人蒋*变更为梁田。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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