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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建诉被告大冶市*责任公司、江年科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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