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诉成都市**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高*与被告成都*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撤回对成都市*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50元(高*已预交),减半收取4325元,由高*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4325元退还给高*。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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