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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纸有限公司诉大邑县教育装璜印刷厂专利侵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山市*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邑县教育装璜印刷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眉山市*纸有限公司撤回对大邑县教育装璜印刷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眉山市*纸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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