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莎*限公司与被告*电视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莎*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莎*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广州艺**有限公司与高*侵犯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艺**有限公司与包头市**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艺**有限公司与包头市**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2
广州艺**有限公司与包头市**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州艺**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好又多百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5
上海某**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某剧院与某出版社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有限公司与龚*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剧院与扬州**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出版社与渡边淳一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