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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莎**限公司诉通河**视局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莎*限公司与被告*电视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莎*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莎*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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