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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某*有*(以下简称某邦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不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11)卢*(知)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乐音果,被上诉人上海某*有*(以下简称某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某庆公司系“永庆”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者,其在前程无忧网站上发布了一则招聘信息,该信息显示发布日期为2010年6月13日,其中教育训练部分内容如下:

上*房屋选才对工作经验和所学专业无特别限制,我们提供完整的教育训练,透过循序渐进的课程讲授、分店示范演练、实做、经验分享研讨等方式,并搭配多年实务经验的业务主管及外聘讲师,让新人逐步成长为专业的不动产经纪人直至独挡一面的店长或专业幕僚,完成人生的跳跃式成长。

1、试用经纪人:产业发展、永庆CIS系统、客户满意系统介绍、房地产中介作业流程、职涯规划、估价实务、认识票据、房地产基础知识等。

2、专业经纪人:交易安全作业及系统介绍、营销作业流程及执行要领、业务课程等。

3、业务主任:交易安全进阶训练及案例解析、如何永远赢得顾客、储备店长训练、进阶业务训练课程、专案营销规划课程。

4、店主管:管理系统及报表运用、商圈耕耘及管理、目标及绩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营销策略、领导统御、总部资源运用。

5、区部主管:策略思考、专案规划、领导统御、经营管理实务等课程。

6、行政幕僚:依不同领域之专业进行培训,如营销企划、资讯、法务、人力资源等。

7、行政主管:策略思考、专案规划、领导统驭、经营管理实务等课程。

2010年6月13日,经某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申请,上海*证处对刘*在公证处电脑上的操作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当日,刘*在上海*证处进行了如下主要操作:建立一个WORD文档,命名为“永庆房屋”。打开IE,在地址栏输入www.baidu.com,在搜索栏输入“某邦房产”,百度一下,点击“上海某*有限公司业务代表最新校园招聘职位信息”链接,打开“应届生求职网”,显示上海某*有限公司招聘信息,截屏粘贴到“永庆房屋”文档;点击“前程无忧”链接,也显示上海某*有限公司招聘信息,截屏粘贴到“永庆房屋”文档。整个过程进行了屏幕录像,录像视频刻录光盘一式四张,一张留存于公证处,另三张贴封于证物袋中交申请人保管。公证员沈*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张*见证了上述操作过程,并制作了(2009)沪卢证经字第1135号公证书。某庆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1,000元。

应届生求职网上某邦公司的招聘信息显示发布时间为2010年1月14日,标明“来源:前程无忧”。其中教育训练部分内容如下:

上*房屋选才对工作经验和所学专业无特别限制,我们提供完整的教育训练,透过循序渐进的课程讲授、分店示范演练、实做、经验分享研讨等方式,并搭配多年实务经验的业务主管及外聘讲师,让新人逐步成长为专业的不动产经纪人直至独挡一面的店长或专业幕僚,完成人生的跳跃式成长。

1、见习经纪人:产业发展、永庆CIS系统、客户满意系统介绍、房地产中介作业流程、职涯规划、估价实务、认识票据、房地产基础知识等。

2、专业经纪人:交易安全作业及系统介绍、营销作业流程及执行要领、业务课程等。

3、资深经纪人:交易安全进阶训练及案例解析、如何永远赢得顾客、储备店长训练、进阶业务训练课程、专案营销规划课程。

4、业务主任:管理系统及报表运用、商圈耕耘及管理、团队管理

5、店主管:目标及绩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营销策略、领导统御、总部资源运用。

6、区部主管:策略思考、专案规划、领导统御、经营管理实务等课程。

前程无忧网站上某邦公司的招聘信息显示发布于2010年6月13日,其中教育训练部分内容如下:

公司选才对工作经验和所学专业无特别限制,我们提供完整的教育训练,透过循序渐进的课程讲授、分店示范演练、实做、经验分享研讨等方式,并搭配多年实务经验的业务主管及外聘讲师,让新人逐步成长为专业的不动产经纪人直至独挡一面的店长或专业幕僚,完成人生的跳跃式成长。

1、见习经纪人:产业发展、作业系统、客户满意系统介绍、房地产中介作业流程、职涯规划、估价实务、认识票据、房地产基础知识等。

2、专业经纪人:交易安全作业及系统介绍、营销作业流程及执行要领、业务课程等。

3、资深经纪人:交易安全进阶训练及案例解析、如何永远赢得顾客、储备店长训练、进阶业务训练课程、专案营销规划课程。

4、业务主任:管理系统及报表运用、商圈耕耘及管理、团队管理。

5、店主管:目标及绩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营销策略、领导统御、总部资源运用。

6、区部主管:策略思考、专案规划、领导统御、经营管理实务等课程。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某庆公司发布在前程无忧网站上的招聘信息教育训练部分内容的表述方式应当说还是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判断和选择,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某邦公司在审理中承认其在前程无忧网站上发布过招聘信息,某邦公司在应*求职网上的招聘信息标明其来源于前程无忧网站,故本院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应*求职网上的某邦公司招聘信息系某邦公司曾经发布在前程无忧上的招聘信息。该招聘信息的教育训练部分抄袭痕迹十分明显,以至于“上海永庆房屋”、“永庆CIS系统”等与招聘主体相关的信息都被原样照抄了。虽然某庆公司并未提供早于2010年1月14日发布其招聘信息的证据,但本院从某邦公司的明显抄袭痕迹中有合理的理由推定某庆公司系该段文字的创作者。某邦公司于2010年6月13日在前程无忧网站上发布的招聘信息中教育训练部分虽然已经去除了“上海永庆房屋”、“永庆CIS系统”等与招聘主体有关的信息,但抄袭痕迹依然十分明显。某邦公司未经某庆公司许可,擅自使用某庆公司创作的文字作品,侵犯了某庆公司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因某邦公司侵权行为情节过于轻微,某庆公司也无证据证明该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任何经济损失或者某邦公司因该侵权行为获得了任何经济利益,故对某庆公司要求某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范围,因侵权行为发生在应*求职网和前程无忧网站上,故赔礼道歉也以应*求职网和前程无忧网站为限,对某庆公司要求某邦公司在《新闻晨报》上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某邦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某邦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应届生求职网(www.yingjiesheng.com)和前程无忧网站(www.51job.com)刊登声明,向某庆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三、某邦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庆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元。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某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是:1、上诉人未在应届生求职网上刊登招聘广告,涉案被控侵权招聘广告不是上诉人发布的。原审法院以应届生求职网上的招聘信息标明其来源于前程无忧网站推定该信息是某邦公司曾经发布在前程无忧网上的招聘信息,其推理牵强,逻辑上不能成立,且不能排除应届生求职网自行编排发布的可能。2、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对被控侵权文字内容享有著作权或者系其独立创作。3、被控侵权文字内容早在被上诉人于前程无忧网上发布招聘广告之前即已发布,故能够证明该段文字并不是由被上诉人创作的。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辩称:前程无忧网上招聘广告信息显示的发布时间均是当天查看的时间,并不是实际发布的时间。实际上,被上诉人很早就与51job网站(即前程无忧网)进行合作,并持续至今。现应届生求职网上的被控侵权广告内容来源于上诉人在前程无忧网的信息,而该信息抄袭被上诉人的信息,被上诉人在前程无忧网上的招聘广告内容具有独创性,应受法律保护。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经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上网核查,前程无忧网的招聘信息显示的发布日期为上网查看信息当日的日期。

另查明:在案(2010)沪东证经字第5100号《公证书》表明,应届生求职网相关网页显示关于上诉人某邦公司的业务代表招聘信息,包含了某邦公司招聘的岗位职责、岗位要求、福利、公司简介、某邦宗旨、教育训练以及应征方式等内容;网页上显示“来源:前程无忧”。点击上述网页的“前程无忧”链接,即进入某邦公司在前程无忧网(www.51job.com)上的相关招聘信息网页。该网页亦显示了岗位职责、岗位要求、福利、公司简介、某邦宗旨、教育训练以及应征方式等内容。两者除了岗位职责部分不同以外,其余部分基本相同。前者“教育训练”部分内容中有“上*房屋”和“永庆CIS系统”字样,后者“教育训练”中没有该字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审判人员对证据进行审核判断应当全面、客观,并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对涉案文字内容享有著作权。经查,本案被上诉人据以主张的《公证书》表明,应届生求职网上于2010年1月14日发布的上诉人某邦公司的业务代表招聘广告信息中包含了某邦公司招聘的岗位职责、岗位要求、福利、公司简介、某邦宗旨、教育训练以及应征方式等内容,“教育训练”部分的文字内容中出现“上*房屋”和“永庆CIS系统”表明招聘主体特征的字样,按照日常生活经验,这种情况在不加思索、整段抄袭时发生的盖然性很高。一审法院据此在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反证的情况下认定上述“教育训练”部分文字内容系抄袭所致,且抄袭自被上诉人的招聘信息无不当。诚然,本案被上诉人确未提供其创作涉案招聘信息的原始权利证据,但是被上诉人陈述前程无忧网上的招聘信息无法显示实际发布日期的事实已由本院查实,而且上诉人亦始终未能对于应届生求职网上关于其招聘信息内容中为何含有“上*房屋”和“永庆CIS系统”字样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本院对于一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对该段文字内容享有著作权之认定予以认同。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应届生求职网上涉案信息的发布者问题,上诉人上诉称其未发布应届生求职网上的涉案信息。经查,应届生求职网上显示关于上诉人的招聘信息网页,信息表明来源于“前程无忧”,通过点击该网页上的“前程无忧”链接,直接跳转至上诉人在前程无忧网上的招聘信息。可见应届生求职网上2010年1月14日发布的涉案招聘信息就是来自于前程无忧网上的上诉人招聘信息。虽然被上诉人于2010年6月13日公证保全证据时前程无忧网上的上诉人招聘信息已无“上*房屋”和“永庆CIS系统”字样,但这不足以否定该招聘信息之前曾有“上*房屋”和“永庆CIS系统”字样的事实。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事实查明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标准。从被上诉人提供的公证书情况来看,已然能够证明应届生求职网上的涉案招聘信息来自于前程无忧网上的上诉人招聘信息,而上诉人就这一节事实并未提供任何反证,即便如上诉人所述,虽然存在应届生求职网自行编排发布涉案招聘信息的可能,但尚需要有其它证据相印证,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因此,仅凭上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猜测,不能否定现有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上诉人关于其未发布应届生求职网上的涉案招聘信息以及应届生求职网自行发布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另提出早在被上诉人于前程无忧网上发布招聘广告之前,网络上即已有很多与涉案招聘信息雷同的信息,因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法律规定,裁判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上诉人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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