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民权县*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民权县*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权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民*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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