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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诉河源市**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本院退回775元给原告中**体管理协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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