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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有限公司与蔡**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宣城市*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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