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勇城与被告厦门敏*有限公司、中国移动*司合肥分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08年5月30日,原告江勇城以其已就涉案争议与被告厦门敏*有限公司庭外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勇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故意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勇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江勇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