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义乌市*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王*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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