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和与被告李*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和于2008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减半收取为四百元,由原告刘*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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