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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任公司与张家港**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责任公司、沈*与被告安徽安*任公司、泉州市*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责任公司、沈*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责任公司、沈*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港*责任公司、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张家港*责任公司、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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