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责任公司、沈*与被告安徽安*任公司、泉州市*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责任公司、沈*于2008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责任公司、沈*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港*责任公司、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张家港*责任公司、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