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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兴家居饰品(厦**限公司与东**黄屋稳成五金制品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东坑黄屋稳成五金制品厂与被告受兴家居饰品(厦*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涉嫌侵权产品可能转移或灭失为由,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1、提取被告生产的涉嫌侵犯专利号为ZL200520057305.2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样品;2、对可以证明被告生产的涉嫌侵权产品的出口、销售、获利等情况的相关仓管、财务凭证,采取复制或扣押等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东坑黄屋稳成五金制品厂为防止被告受兴家居饰品(厦*限公司涉嫌侵权的证据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提取被告生产的涉嫌侵犯专利号为ZL200520057305.2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样品;

二、对可以证明被告生产涉嫌侵权产品的出口、销售、获利等情况的相关仓管、财务凭证,采取复制或扣押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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